《宪法》序言写道: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14] 福蒂斯丘指出,虽然自然法一开始形成了国王的地位,不过最早建立这一地位的却是一个邪恶之人,尽管如此,邪恶之人基于个人野心首先建立国王的地位、执掌王权并不为自然法所反对,福蒂斯丘举例道,虽然犹太人出卖基督致使其被处死,不过圣父也通过他们而从容赴死,但是犹太人因罪恶而出卖基督,上帝却是因为怜悯。根据他的设想,咨议会可以讨论所有国家政策问题,其中包括金银的管制,商品价格的固定,海军的维持,法律建议稿的提出以及为召开议会(parliament)而进行的事务性准备工作。
在法国,普通臣民被指控为罪犯并不总是被带至法官跟前,对于嫌疑犯的审问经常在国王宫廷或其他私人场所进行,有时甚至仅仅由一名信使来完成,嫌疑犯一旦遭受他人控诉并按照国王的内心意识被裁定有罪,他将在不经任何形式的审讯的情况下被装人某个大袋内,并在晚上被投人河中淹死……更多的人死于这种方法而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被判有罪。英国宪法学家克莱默的观点与麦基文较为接近,他认为福蒂斯丘国王的与政治的政体理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宪政君主制的理论。为了防止国王因随意授予特许权而损害王室名誉及其生计,福蒂斯丘强调没有咨议会的建议以及议会的同意,国王的特许权不得针对任何王室财产的继承,即使这一权利曾经获得过国王的许可。 四、政治的国王受制于王国的法律 福蒂斯丘的法治理论与其政体理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9]在这一王国中,国王没有臣民们的同意不能改变法律,也不能不顾臣民们的意愿强行向他们征收一些特别的赋税,臣民们为自己喜爱的法律所统治,他们能够自由地享有他们的财物,既不会被他们自己的国王也不会被其他人所强取豪夺。
其中,议会是一种表达性(expressive)机构,它的职能是告诉主政者——国王——什么是国民们所希望他做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用新的智慧引导他,而从更大程度上说,是用新的事实引导他。其中,前一种政体奉行凡君王所喜好者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国王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其臣民,法律不过是国王权力的代言词,因此在这种政体中根本不存在什么法律的至上性或法治问题。这显然与内阁制(议会制)相同。
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实际掌握最高行政权,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和部长等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并负责公布法律,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通过的法律,统帅军队等。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9 这种以党代政甚至党委书记个人代替国家机关的现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一些地方党委包揽具体事务过多……有些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的权力过分集中在党委,至今仍有‘党委挥手,人大举手,政府动手,政协拍手的现象。(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14. 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有的学者表述为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
例如,日本宪法第67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当然,处于权力中心的国家机关一般不再是至高无上的,它要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其权力中心地位只是相对的,这在西方宪政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不是讲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改革不重要。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3)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内阁必须总辞职,但首相或总理也有权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选举。7 二、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一词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政体类型进行比较 正如前面所述的,政体的本质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关系问题,由此哪个机关在国家的政治权力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人们就往往用这个机关的名称来命名该国的政体。值得一提的是,与西方国家的政体相比,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中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中心地位是绝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至上,它只制约其他国家机关,而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制约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元首、议会、政府等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中心不同,政体也就不同。6. 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第85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如何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机关的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各个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程度不断增强,但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讲话中所指出的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
6 由此,我们说,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议会制的主要特征是:(1)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由两人分别担任,但国家元首为虚权元首,不掌握实权,不负行政责任,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正是基于这一点,所以我们通常认为瑞士联邦政府实行的是委员会制。又如,有的学者表述为政治制度,主要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50页。议会制最早是在英国通过惯例逐步形成的,英国是议会制的典型代表。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委乃至党委书记的权力高度集中,但又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这也是我国腐败问题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办法。(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元首为总统,代表国家有德国、意大利等。议会制又可分为议会君主制与议会共和制,议会君主制与议会共和制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国家元首有所不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元首为君主,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等。
20 在现实生活中,党的组织国家化,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委甚至就是党委书记成了事实上的权力中心,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则成了党委乃至党委书记的执行机构,作为全国与地方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权力的至上性还不能说是已经完全到位,有的地方常受党政机关的侵权,甚至‘大权旁落21,而且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也经常被同级党的组织实际行使。时至今日,仍然面临各种严峻考验。
(2)又有内阁制(议会制)的特点。不难看出,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虽然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更像是总统制的变种,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总统制性质的议会政治。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概念的使用有利于促使人们重视我国政体的完善 众所周知,虽然我国宪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总统制是指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并为国家权力核心的国家机构权力配置模式。来源:《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2期。
13. 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101页。8.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页。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权力配置模式。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因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13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伯达向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也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概念,认为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是属于社会主义的类型的,有些不同的形式,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在谈到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时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二局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3)联邦政府负责执行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受联邦议会的监督,但联邦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等形式迫使联邦政府辞职,联邦政府也无权解散联邦议会。
第68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显然,这些与美国的总统制很相似。
18 又如,人大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均存在没有理顺的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它往往会让人误解为是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选举制度、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等,使人们难以准确地把握我国的政体。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党的十七大报告又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